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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被版主sweetom無理扣分。請加強監管這位版主操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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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被版主sweetom無理扣分。請加強監管這位版主操守。

http://www.ipve.com/bbs/viewthread.php?tid=24354

開了一個原創帖子。

2007-4-26 00:56 sweetom要求在24小時內修改

本人於4月26日15:43 本人依照版主意思以明確字眼補上程式作者之名字

(之前圖內以有明確字眼說明程式之作者。)


2007-4-27 14:59         威望 -2         再出警告 再加其他會員說服 也沒理會 先行 ...

2007-4-27 17:06 sweetom解釋扣分理由為沒把屬性框改為[分享]
但屬性框只能選擇[自創][轉帖][討論]

而且本人的標題有推薦一詞。


始終依然不理會,強行扣掉在下的積分。

強烈要求加強監管這位版主操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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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下面討論:
用[原創]可以接納,
因為 [討論]、[轉帖] 並不合適。

多位也提出「大事化小,小事化無,但必須依照版主(不知是否無理-未有結論-)的要求修改」。
可是沒錯是不需要作出任何改的。在未有結論前,不應亂作修改。

多位也提出在下「不要固執而應盲目依照版主要求」。
沒錯,是盲目跟隨。

RyuSuke堅持要因一個「一個討論區外的東西」,而提出需在[原創]外加屬性框。
可是在下的確在標題寫明「推薦」,而且屬性框應該只用來形容帖子內容。

各位已沒有反對版主sweetom無理扣錯分、或說不出本人的帖子有何錯處。


[ 本帖最後由 締ξ死神ψ 於 2007-5-4 07:01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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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sweetom 於 2007-4-27 16:57 發表
我都係24小時前叫你改回

你都唔改 係到誤導其他人(高達貓)

咁好似你係無視緊版主既警告

定係你覺得你咁樣係無錯 個程式變得一半係你做

最後都講左 只要你改返 自然會加返你兩分

ps:唔想同你嘈 錯對自己諗 返工 ...
原來15小時並不在24小時之內。

實在太神奇了。 在下欽佩欽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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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sweetom 於 2007-4-27 17:02 發表

看來你為左針對我 看數字也不明
是誰針對心照吧。

是原創的帖子在下沒理由要改為[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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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張仲良 於 2007-4-28 04:23 發表
兩位又來 - -"
拜訪你們交換骨頭好了
------------------------------------------------------------------------------
後補
對sweetom 不想跟人嘈就別回廢話。
對死神 冇得選擇咪係title度選[轉帖]再直接加上 [ ...
引用:
原帖由 FlyerFei 於 2007-4-28 08:40 發表
你畢竟是新版主

看到帖上評分嗎?鍵入去可以加分

To 死神 and Sweetom
你地不如何解LA

To 死神
改翻個標題比人加番兩分好難咩?

To Sweetom
看到死神的帖就交給楓處理吧

學仲良消失 ...
改做[轉帖]當然是十分容易,

但是否容易就去做一些錯的事情?

偷錢也很容易獲得錢財,但我們是否去做?


原帖子內已解釋得很清楚為何不要用轉帖2字。


用「轉帖」2字實在是笑話。
一、不是轉自任何地方
二、即使程式不是在下製作,那程式也不屬於「帖」。
三、基本上全文也是原創的,只有按下連結(到達另一網址)的程式不是本人所製作。


在下堅持不用[轉帖]是要保持討論區的質素,而不是為了那2分。

本人實在不明白
為何為了包庇一個不秉公辦事的版主而逼本人作出錯誤的做法。

實 在 令 人 感 到 極 為 失 望 。


[ 本帖最後由 締ξ死神ψ 於 2007-4-28 14:47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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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我只需要你 於 2007-4-28 06:35 發表
為左2分係到嘈??
扣2分又點?我跟本吾放在眼內

你地上述既野已經係涉及版權問題
何為原創??
就好似愛迪生佢發明左燈泡
但係某人將燈泡改良為電燈膽
咁某人既電燈膽又係吾係原創呢??

係香港現時既版權法例入面
仲係 ...
在下帖子中只是放了一個連結,

並以明確字詞+圖說明連結內(非vlan論壇)的程式的製作人。

全帖也是原創,發放連結是不會涉及任何版權問題的。

因為連結是沒版權可言的。


[ 本帖最後由 締ξ死神ψ 於 2007-4-28 14:22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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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張仲良 於 2007-4-28 19:32 發表

我文中叫你用「轉帖」,為了別讓人誤會。
加上,因為沒有其他更好的選擇,所以用「轉帖」為佳。
如果可以改為「分享」當然更佳,那麼你有沒有反映給sweetom要加入這一個類型?

包庇嘛...
我沒在包庇他,他犯錯照樣殺無赦。

逼 ...
請問閣下有認真看看在下為何不用「轉帖」嗎?

希望閣下對在下稍為尊重一點。

要提出「轉帖」為佳,請提出一點理據、原因,否則請閣下不要無理取鬧,多謝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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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deathslp 於 2007-4-28 20:27 發表
to  死神...我覺得呢....
其實你最多只係可以叫文字原創...
唔可以完全叫原創..不竟個程式唔係你寫
你話唔想改做轉貼既,咁你味係標題加返文字原創lo
何必小事化大呢~就為左區區兩個字呢 ...
圖也是原創。文字也是原創。連結也是在下親自找回來的。
這樣,不知整帖子何處不是自創。
除非吹水區所以帖子都要標明是文字原創了,否則這就是不公平,使vlan帖子質素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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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deathslp 於 2007-4-28 20:43 發表
點解你要咁執著呢
開懷小小..唔需要多..小小就夠啦...
如果你要執著既..
咁連結呢樣野..唔係你整既..又何來叫原創呀?
例如圖片咁..唔通你搵返黎..但係係連結黎..就叫原創咩? ...
之前已經說過... 連結並無版權可說。

但那連結是否在下整?我可以肯定的說「是」。是在下鍵入的。

圖片?的確是在下製作的。(影相+紅色框+合成)
影相一定是原創,否則攝影師影一些風景也要向政府付款

重點是:我們看是否原創,是從帖子內看呢?還是要從一個非vlan的地方決定。

在下深信帖子的主題只是用來形容帖子內的內容。


[ 本帖最後由 締ξ死神ψ 於 2007-4-28 21:00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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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kelvin19250 於 2007-4-28 21:03 發表
你性格咁固執
對你唔會係好事
vlan係,社會都係

學deathslp 咁講
開懷少少,做人都開心d啦
要在下選擇「固執去做一些對的事」還是「開懷地去做壞事」

在下必定會選擇「固執去做一些對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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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deathslp 於 2007-4-28 21:18 發表

唉...救命!!
你知唔知....唔係叫你開懷去做壞事...
係要你唔好下下都要計住..
你咁樣做做人..同你做fd果d..我諗都好辛苦..
算啦..唔理點都好..講多最後幾句
有時唔係太緊要既就算啦...如果你下下計足哂既話..
我諗 ...
事實上你們現在正勸說在下要開懷地做錯事。

無論為了自己的宗旨,vlan的質素,在下是不會去為了些少分數而去做錯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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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張仲良 於 2007-4-28 21:21 發表
對的事...哼~
逼在下做錯事的閣下也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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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張仲良 於 2007-4-28 21:37 發表

請問我用什麼逼你呢?
難道我有人質或捉你痛腳?
逼並不一定需要甚麼的。

在下所指的逼是閣下逼人太甚,硬要在下作出一些錯事,而不去用任何理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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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張仲良 於 2007-4-28 21:58 發表

我逼人太甚?我有說過叫你一定要跟我意思去做嗎?
逼人太甚:        對人過分欺壓,不留餘地。

尤其是有大條道理說明誰對誰錯,還是要在下「屈就」一下去做錯事。實在過份。

要在屬性框外加多一個屬性框,這不是欺人麼?

而且閣下說「對的事...哼~」,表示出「不滿、輕視或憤怒」,實在不大尊重。


[ 本帖最後由 締ξ死神ψ 於 2007-4-28 22:14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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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張仲良 於 2007-4-28 22:16 發表

那個是勸說,你愛聽就聽,不愛聽可以無視。
「對的事...哼~」,你認為是對閣下表示「不滿、輕視或憤怒」,那你就誤會了。
可能我中文不好/表達能力差吧! ...
(哼的意思的確是不滿、輕視或憤怒...不同意的話可查字典)

若果因字詞上的誤會,在下可以把「逼」改回「勸」。

但希望閣下不要再提出在屬性框外加多一個屬性框這類欺人的意見。
引用:
原帖由 deathslp 於 2007-4-28 22:18 發表
算啦良兄...佢係都係用佢既所謂準則黎做人
我地唔好理佢啦~收線返吹水區算吧啦~
好話唔好聽咁講..牛皮燈籠一大個
在下的固執,是否因幾位的無理取鬧,相信很明顯的吧?

[ 本帖最後由 締ξ死神ψ 於 2007-4-28 22:23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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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FlyerFei 於 2007-4-28 22:24 發表
難道不斷固執地與人爭執,世界會變得更可愛嗎?
在下相信完美無錯的世界才是最可愛的。

所以要變得更可愛,就要把錯的事情改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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