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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被版主sweetom無理扣分。請加強監管這位版主操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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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就免,議論方面正是本人的弱項。
[最後的...我不再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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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立哥 於 2007-4-28 22:59 發表
就算係自衛殺人,就算咩理由都係有罪喇
我明你點解要堅持,但退一步海闊天空
你而家d語氣畀人既感覺係發緊皮氣,請細心再諗深一層
你係版主你又會點做,又畀人咁樣既投訴法你又會點做,
如果照你頭先咁講,你實扣佢分就係 ...
自衛殺人與此事有何關係?

在下堅持的是冇錯的事,而不是像幾位一樣堅持勸在下做錯的事。

若果在下是版主,被投訴當然會先看看自己有沒有錯,作出討論,而不是無理取鬧。

法庭也可以上訴,何況是沒有經辯護過的審判?

即使怎樣固執,也是拗不過道理的。

我們生處在的不是一個封建社會,人民是有權為自己辯護的。


[ 本帖最後由 締ξ死神ψ 於 2007-4-28 23:06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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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締ξ死神ψ 於 2007-4-28 23:04 發表
自衛殺人與此事有何關係?

在下堅持的是冇錯的事,而不是像幾位一樣堅持勸在下做錯的事。

若果在下是版主,被投訴當然會先看看自己有沒有錯,作出討論,而不是無理取鬧。

法庭也可以上訴,何況是沒有經辯護過的審判?

即使怎樣 ...
你唔見你辯護左咁耐都係判你有罪咩?
另外果個只係比喻無須執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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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立哥 於 2007-4-28 23:10 發表

你唔見你辯護左咁耐都係判你有罪咩?
另外果個只係比喻無須執著
閣下不見閣下所有理據也被在下駁回麼?

判在下有罪只是閣下一廂情願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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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締ξ死神ψ 於 2007-4-28 23:13 發表

閣下不見閣下所有理據也被在下駁回麼?

判在下有罪只是閣下一廂情願而已。
乜野駁回,從冇見過(別在幻想)

你唔明算喇....我都退出,講極都哂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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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你今次行為我想打個比喻
你就好似一個年青人..你見到有個呀婆跌左D橙
有個差人( sweetom ) 見到,想叫你幫呀婆

執番,而你就死都唔肯執..其他路人見到
就叫你執..唔好為D小事而上差館
你就話我只係唔幫呀婆執,咁都有罪??
而其他人就話..算啦咁小事..執左佢啦
而你就死都話自已冇罪..我唔執....
但其實幫呀婆執番只係好易
不過你唔想執..係因為你一執就
等於你一開始就錯..
你唔想認一開始係錯
所以死都唔肯執

情況好似有D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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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post程式出來給人下載而又不是自己製作(該程式)
最合適的應該是用分享
現在沒有的時候你可不可以考慮在原創後面加上[分享軟件]
雙種類框不一定是無謂的行為
引用:
原帖由 kelvin19250 於 2007-4-28 23:19 發表
其實你今次行為我想打個比喻
你就好似一個年青人..你見到有個呀婆跌左D橙
有個差人( sweetom ) 見到,想叫你幫呀婆
執番,而你就死都唔肯執..其他路人見到
就叫你執..唔好為D小事而上差館
你就話我只係唔幫呀婆執,咁都有 ...
kelvin  你講完d例子出黎之後都會比佢d"道理"駁回
同佢舉例呢個行動做過好多次  不過次次都敗於"道理"之下

[ 本帖最後由 Saghk00496 於 2007-4-28 23:23 編輯 ]

失敗者的幽靈團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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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如開個投票post...看看大家覺得締ξ死神ψ那個post算不算是原創....
本人就覺得這post不可能說是原創....
因為Software都不是你寫.......而你寫的都是介紹而已...只可說是分享吧
你覺得..你那個post...那個「真。三國無雙 Replay 分析器」是重點還是你的介紹是重點??
如果你重點是「真。三國無雙 Replay 分析器」那Software...你的原創成份佔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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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kelvin19250 於 2007-4-28 23:19 發表
其實你今次行為我想打個比喻
你就好似一個年青人..你見到有個呀婆跌左D橙
有個差人( sweetom ) 見到,想叫你幫呀婆
執番,而你就死都唔肯執..其他路人見到
就叫你執..唔好為D小事而上差館
你就話我只係唔幫呀婆執,咁都有 ...
我幫你簡化佢.....
死要面
引用:
原帖由 Saghk00496 於 2007-4-28 23:21 發表
kelvin  你講完d例子出黎之後都會比佢d"道理"駁回
同佢舉例呢個行動做過好多次  不過次次都敗於"道理"之下
敗左畀佢既固執..佢既固執猶如無敵盾牌

[ 本帖最後由 立哥 於 2007-4-28 23:27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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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4-26 21:04閣下提出
原創:要文章中所有都歸屬發帖人製作,所以在下就錯。

2007-4-26 22:34閣下的意見被駁回
在下提出帖子內全都是在下製作

2007-4-26 22:51閣下提出
法庭審你有罪有埋罪証,就係有罪。

2007-4-26 23:03閣下的意見被駁回
在下提出法庭也懂得說道理,而不是無理取鬧。

2007-4-27 00:10閣下提出
要標明程式之製作者

但原來在下在2007-4-22 20:51的原帖圖內已標明程式作者
2007-4-26 15:43已用明確字詞標明程式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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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如 締ξ死神ψ 兄  你自己去Google 找找"Replay 分析器"...
如果不是自己做的Replay 分析器....
別人在其他Forum都不會寫【原創】....有的寫【分享】...有的寫【情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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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RyuSuke 於 2007-4-28 23:22 發表
不如開個投票post...看看大家覺得締ξ死神ψ那個post算不算是原創....
本人就覺得這post不可能說是原創....
因為Software都不是你寫.......而你寫的都是介紹而已...只可說是分享吧
你覺得..你那個post...那個「真。 ...
在下認為屬性框應該用來形容帖子內容,而不是非vlan論壇外的某些東西。

而且在下已清楚提出
屬性框只能選擇[自創][轉帖][討論]

重申:在下帖子內是有文、圖標明程式作者是誰。

[ 本帖最後由 締ξ死神ψ 於 2007-4-28 23:37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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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這樣有難度嗎??

原來自己在標題前面[分享]是很難的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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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這樣Post..
我想沒人會說你有問題
http://www.ipve.com/bbs/viewthre ... &extra=page%3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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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RyuSuke 於 2007-4-28 23:36 發表
原來自己在標題前面[分享]是很難的事嗎??
重申:在下帖子內是有文、圖標明程式作者是誰。

但重點是現在沒有問題。為何要加多個屬性框?

[ 本帖最後由 締ξ死神ψ 於 2007-4-28 23:41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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