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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 對中大果份學生報點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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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SmileBoy 於 2007-5-24 14:08 發表
神人姐係神人..  大個仔姐係大個仔

好在我小學就校長強調過  旁觀打鬥/違規事件而不舉報=有罪  
其實中學都有....不過你無留意ja

失敗者的幽靈團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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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罪成需具備以下所有元素:
-- 首先你知道這個人犯了法或有理由相信他已做了犯法的事;
-- 你所提供的資料有關鍵性的幫助;
-- 收取了對方利益不舉報他或提供資料 或  -- 接受任何不披露該資料的代價

注意: 收取利益或代價不需要金錢上, 其他利益或代價也可以.
同意收取利益或代價, 但最終/實際上沒有收到也算是達成以上條件.


私下約定要隱瞞該資料或接受任何報酬以換取不披露該資料的代價.

這條罪的意思是要「接受代價」或「收取利益」下不舉報才算犯罪,

只是單純的「知情不報」不會觸犯法例.

quoted from yahoo 知識+
根據第221章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第91節 隱瞞罪行的罰則
====================================
(1) 如某人犯可逮捕的罪行,而任何其他人知悉或相信有人已犯該罪行或另一可逮捕的罪行,並知悉或相信他有在確保罪犯就該罪行而被檢控或定罪方面可能有關鍵性幫助的資料,但接受或同意接受任何不披露該資料的代價,即屬有罪,如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2年。
(2) 如某人明知而向任何人作出虛報,內容傾向於顯示已有人犯某罪行,或傾向於對任何人或財產的安全引起憂慮,或傾向顯示他有對警方的調查具關鍵作用的資料,因而導致任何警力的浪費,即屬有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2000及監禁6個月。
(3) 除經律政司司長同意外,不得就第(1)款所訂的罪行提起法律程序。 (由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修訂)
(4) 除本條所訂者外,有代價地就罪行(叛逆罪除外)不予檢控或作出任何妨礙檢控的行為,並非一項罪行。
(5) (由1991年第50號第4條廢除)

(由1971年第5號第7條代替)
[比照1967 c. 58 s. 5 U.K.]




/=


[ 本帖最後由 締ξ死神ψ 於 2007-5-24 14:50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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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締ξ死神ψ 於 2007-5-24 02:26 PM 發表

例如? 那些是錯判的案件而已?
你錯啦...你理解錯左...
肥蕭話無錯但係犯法
那些例子並不是錯判
而是灰色地帶...
我比個 e.g 你
有一個爸爸...佢好窮...窮到連飯都冇得開...
佢個女餓到快要死...
咁佢就去偷野...

咁你話佢有冇錯???  冇人知... ( 灰色地帶...)
不過佢一定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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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48 kelvin19250 的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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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49 締ξ死神ψ 的帖子

但佢出發點係為左佢個女...

不過你唔洗同我嘈...

呢個係真實個案..幾年前明珠台做個...
呢個真係灰色地帶黎...
如果只係談論佢有冇錯...
就一定冇絕對答案...
有人話對...有人話錯...
在乎你點睇...

我覺得佢做啱...
佢出發點只係為佢個女...
不過佢最後都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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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50 kelvin19250 的帖子



這裏所謂的使()



[ 本帖最後由 締ξ死神ψ 於 2007-5-26 02:52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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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精神一定無可置疑,講法律點講都無錯,但人唔一定犯法先有罪,唉!是乎你係咪教徒,仲要屬何教,美國總統有冇罪???拉登有冇罪???毛澤東有冇罪???六四北京學生有冇罪???學校犯校規當然無犯法,但唔代表無罪,唔好將犯法等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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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地講緊唔係宗教所講的sins,而係法律上的犯罪 (CRIME)(Guilty)。

呢個情況,犯法等同犯罪。

一個正常的社會擁有的法律制度,有錯才有機會犯罪的。

宗教想提出甚麼有罪也可以,以前羅馬教庭認為貪污是可以的,又說人一出生已經是有「罪」,那麼有何討論的意義?

有些宗教說吃動物就已經有「罪」,

有些宗教認為女性唔包住個頭又是「罪」,

你現在創立一個新宗教,也可提出「上網」是「罪」啊!

宗教所謂的「罪」並不在我們討論範圍之內。


[ 本帖最後由 締ξ死神ψ 於 2007-5-26 11:11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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