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罪成需具備以下所有元素:
-- 首先你知道這個人犯了法或有理由相信他已做了犯法的事;
-- 你所提供的資料有關鍵性的幫助;
-- 收取了對方利益不舉報他或提供資料 或 -- 接受任何不披露該資料的代價
注意: 收取利益或代價不需要金錢上, 其他利益或代價也可以.
同意收取利益或代價, 但最終/實際上沒有收到也算是達成以上條件.
私下約定要隱瞞該資料或接受任何報酬以換取不披露該資料的代價.
這條罪的意思是要「接受代價」或「收取利益」下不舉報才算犯罪,
只是單純的「知情不報」不會觸犯法例.
quoted from yahoo 知識+
根據第221章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第91節 隱瞞罪行的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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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如某人犯可逮捕的罪行,而任何其他人知悉或相信有人已犯該罪行或另一可逮捕的罪行,並知悉或相信他有在確保罪犯就該罪行而被檢控或定罪方面可能有關鍵性幫助的資料,但接受或同意接受任何不披露該資料的代價,即屬有罪,如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2年。
(2) 如某人明知而向任何人作出虛報,內容傾向於顯示已有人犯某罪行,或傾向於對任何人或財產的安全引起憂慮,或傾向顯示他有對警方的調查具關鍵作用的資料,因而導致任何警力的浪費,即屬有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2000及監禁6個月。
(3) 除經律政司司長同意外,不得就第(1)款所訂的罪行提起法律程序。 (由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修訂)
(4) 除本條所訂者外,有代價地就罪行(叛逆罪除外)不予檢控或作出任何妨礙檢控的行為,並非一項罪行。
(5) (由1991年第50號第4條廢除)
(由1971年第5號第7條代替)
[比照1967 c. 58 s. 5 U.K.]
請大家不要把學校的事全信以為真!
單純旁觀打鬥/違規事件而不舉報=無罪!
[ 本帖最後由 締ξ死神ψ 於 2007-5-24 14:50 編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