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123
發新話題
打印

[轉帖] 在香港,用硬幣隨時犯法

[Close]

回復 30# 的帖子

咁有咩法限定額可言..........

TOP

難道你連 「拒收」 與 「禁付」 某超過的限額

也分不清嗎...?


[ 本帖最後由 締ξ死神ψ 於 2007-10-28 02:14 編輯 ]

TOP

回復 32# 的帖子

如果樓主...佢真係直接copy法律文...
照文中意思.......我唔覺得我理解能力差喎
不如你再睇真d原文先...
你仲覺得我解錯...咁我咪錯囉....

TOP

可能樓主所引用的條文有些許誤導成份,但整體意思並沒有錯。


正確一點應該這樣闡述:

若果要把「正常的硬幣」作出「法定貨幣」的用途 (即不可拒收),就不可以超過某特定限額。

若果超過了法定限額 (即 以面額不少於$1的硬幣而言,所支付的款額不超逾$100;以面額少於$1的硬幣而言,所支付的款額不超逾$2)

就失去了「法定貨幣」的用途,對方有權拒收。


所以,只要雙方接受的話,就像以物易物一樣,不會犯法。

(以物易物即是用物件交換其他物件,例如用一隻牛買100個蘋果。)

TOP

 34 123
發新話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