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服務令係刑事案件既其中一種刑罰.
是在疑犯被定罪的大前題下執行的一種刑罰.
亦即是服刑者已經在法庭裡被判為 有罪 (Guilty)
被定罪後法官會根據案件既嚴重性及其他因訴判處監禁, 社服令, 甚至是緩刑 (等如無刑罰)
無論是哪種刑罰, 但畢竟疑犯是有犯法且被定罪, 所以依然會留有案底的.....
當一個人被定罪後,留於警方或法庭之案底便不能被 刪除 ( 除非該 罪犯上訴成功 ) 。但根據
《罪犯自新條例》(香港法例第 297 章)第 2 條 ,如罪犯是初犯者 ( 即沒有其他案底 ) ,及被判處不超過 3 個月的監禁或罰款不超過 10,000 元,只要該罪犯在三年內不再犯案,其案底便可被視為「已喪失時效」。
如案底已喪失時效,該罪犯等同沒有被定罪一樣,因此,如他在求職時被僱主或其他人詢問有無犯過刑事罪,他可立即回答:「無」。該人不得因為沒有披露其案底而被解僱。
但案底喪失時效之安排亦有例外情況。舉例,此安排不適用於高級公務員職位之求職者 ; 如欲申請擔任或認可為律師、會計師、保險代理人或銀行董事,上述安排亦不適用 ( 詳情可參閱
《罪犯自新條例》 第 3 條及第 4 條 ) 。此外,如有關罪犯準備移民而向警方申請無犯罪記錄証明書 ( 俗稱「良民証」 ) ,警方仍會在這文件上列出有關案底,但會註明此案底在香港法律下已喪失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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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死肥老蕭 於 2008-4-17 20:50 編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