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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小零 於 2007-6-9 00:58 發表 ............十分無言 1月既post...可以比你由6月推番上黎 為何你呃得這麼帥
微笑
金牌會員
原帖由 締ξ死神ψ 於 2007-6-9 00:28 發表 已和樓主玩了2場,給了十足機會,認為閣下技術不足, 於是與場主達成共識在第3場開始前踢閣下,因此懷恨在心,以此誹謗,實非君子所為。 若果閣下在24小時內不作出修改,本人會作出進一步行動。
註冊會員
原帖由 締ξ死神ψ 於 2007-6-9 01:32 發表 當然是指樓主。 引用閣下的回復旨在增強說服力而已。 在下從未提出過你的技術不足,也未曾踢過你吧? p.s. 為何香港的朋友們總喜愛一些無理據的誹謗? ...
真心無淚,有話真說
劉明一身蟻!
原帖由 締ξ死神ψ 於 2007-6-9 11:37 發表 故意捏造並散佈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在香港的法律層面上就是叫做「誹謗」。 1. 樓主寫的是虛構。 2. 樓主寫的破壞本人聲譽。 3. 樓主寫的已讓第三者知道。 這三點足已構成誹謗 ...
中級會員
原帖由 締ξ死神ψ 於 2007-6-9 00:28 發表 若果是無理據的謾罵或諷刺, 或故意捏造並散佈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在香講的法律層面上就是叫做「誹謗」,即閣下已觸犯香港刑事法例。已和樓主玩了2場,給了十足機會,認為閣下技術不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