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手上路
原帖由 走HES 於 2010-8-15 01:32 發表 根據《社團法例》(第一五一章)第二十條,任何人自稱黑社會成員,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二十五萬元及監禁七年,而招攬黑社會會員,最高刑罰為判監十年,在網上自稱黑社會或招攬會員刑罰相同. 佢88 L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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