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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 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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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想問下
口頭/書面上答應左第二方,如果因為某左事故,就要斬隻手/斬隻腳落黎
而事故發生後,第一方不肯斬手/斬腳,第二方可唔可以因為口頭/書面上既證具要求法官判第一方斬手/斬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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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狂傲揚 於 2010-5-16 09:19 發表
不可。






















































完完完完完
Y?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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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NaTuRe乂傑 於 2010-5-16 09:34 發表
簽左合約應該可以,好似就連死都得~
口頭講都=合約,只要有第三者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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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死肥老蕭 於 2010-5-16 10:30 發表
響香港當然唔可以啦,合約都唔係大晒,買賣器官都唔容許啦,何妨手手腳腳,
就算佢肯比你你都犯法,教唆傷人或殺人都屬嚴重罪行.....
~o~解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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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W_a 於 2010-5-16 10:51 發表
口頭都要有證據 無人證或者物證你口頭條命

書面上要有簽名或者指紋

同埋你關於肢體的野 好似係需要當事人 姐係承諾者死左先可以做(例如器官捐贈)

如果係玩賭手賭腳香港法例一定唔會比你咁做

大陸的話就有所保留 ...
以我所知,口頭承諾
只要第三者無任何利益沖突/案件有關既關係  都可以作證
當然,信唔信,就要睇辮方律師同法官既決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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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死肥老蕭 於 2010-5-16 10:30 發表
響香港當然唔可以啦,合約都唔係大晒,買賣器官都唔容許啦,何妨手手腳腳,
就算佢肯比你你都犯法,教唆傷人或殺人都屬嚴重罪行.....
岩岩諗多條問題
如果係當時人主動提出若事故發生,就自行斬手斬腳呢?*當然簽了雙方同意既合約
咁應該不算教唆傷人或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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