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原帖由 洗滌滋 於 2010-3-16 20:25 發表 
粗口都爆埋 佩服 陣間管理員刪你帖唔關我事 仲有點解會ban我都未ban佢 觸犯哪條版規?? 我好想知道
搞錯 對唔住 你冇觸犯版規, 只係犯左法姐
章: 200 標題: 刑事罪行條例
條: 161 條文標題: 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
1) 任何人有下述意圖或目的而取用電腦─
(a) 意圖犯罪(不論是在取用電腦的同時或在日後任何時間);
(b) 不誠實地意圖欺騙(不論是在取用電腦的同時或在日後任何時間);
(c) 目的在於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不論是在取用電腦的同時或在日後任何時間);或
(d) 不誠實地意圖導致他人蒙受損失(不論是在取用電腦的同時或在日後任何時間),
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5年。
(2) 就第(1)款而言,“獲益”(gain) 及“損失”(loss) 的適用範圍須解釋作不單擴及金錢或其他財產上的獲益或損失,亦擴及屬暫時性或永久性的任何該等獲益或損失;而且─
(a) “獲益”(gain) 包括保有已有之物的獲益,以及取得未有之物的獲益;及
(b) “損失”(loss) 包括沒有取得可得之物的損失,以及失去已有之物的損失。
yahoo真係好野 搵小小野就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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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火神鳥 於 2010-3-16 20:32 編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