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新話題
打印

洗滌滋 別再炸ser...拜託...

[Close]
吊 你咪諗岸鳩好唔好? 管理員ban你都未ban佢啦 岸鳩仔 用腦諗下啦 人地有哂證據
同管理員講一講 -11(入唔到vlan) + ban ip(入唔到論壇)

TOP

引用:
原帖由 洗滌滋 於 2010-3-16 20:25 發表

粗口都爆埋 佩服 陣間管理員刪你帖唔關我事 仲有點解會ban我都未ban佢 觸犯哪條版規?? 我好想知道
搞錯 對唔住 你冇觸犯版規, 只係犯左法姐
章: 200                       標題: 刑事罪行條例

條: 161               條文標題: 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

1) 任何人有下述意圖或目的而取用電腦─
(a) 意圖犯罪(不論是在取用電腦的同時或在日後任何時間);
(b) 不誠實地意圖欺騙(不論是在取用電腦的同時或在日後任何時間);
(c) 目的在於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不論是在取用電腦的同時或在日後任何時間);或
(d) 不誠實地意圖導致他人蒙受損失(不論是在取用電腦的同時或在日後任何時間),

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5年。
(2) 就第(1)款而言,“獲益”(gain) 及“損失”(loss) 的適用範圍須解釋作不單擴及金錢或其他財產上的獲益或損失,亦擴及屬暫時性或永久性的任何該等獲益或損失;而且─
(a) “獲益”(gain) 包括保有已有之物的獲益,以及取得未有之物的獲益;及
(b) “損失”(loss) 包括沒有取得可得之物的損失,以及失去已有之物的損失。

yahoo真係好野 搵小小野就得

[ 本帖最後由 火神鳥 於 2010-3-16 20:32 編輯 ]

TOP

引用:
原帖由 洗滌滋 於 2010-3-16 20:44 發表
那麼如果這樣呢
16/3/2010 - 17:49:23: CSDoS attempt rejected from IP: 192.168.60.97
16/3/2010 - 17:50:59: CSDoS attempt rejected from IP: 192.168.60.97
16/3/2010 - 17:52:01: CSDoS attempt rejected from ...
洗乜咁姐, e+係人都知你炸ser啦

TOP

冇諗眼睇 jpg咁好既ser都炸 on諗9

TOP

引用:
原帖由 tony987852 於 2010-3-17 12:38 發表
算啦...人地有行動自由,後果佢自己負番姐...
我唔會報警...唔想將呢件事搞咁大...我家人會好嬲...嬲我玩cs玩到要警察....
有哂圖片等等證具 我會報警.

TOP

發新話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