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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 個人資料(私隱) 條例 (即香港法律第486章) 第64條, 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取得的個人資料屬罪行., 可被罰款一百萬元及監禁5年.

[ 本帖最後由 單中火山佬 於 2013-8-17 19:40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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