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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閒聊] 社會服務令一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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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服務令等同坐監,你話有冇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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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知就係等同坐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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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有,都講咗社會服務令係等同坐監,點會無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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邊有人話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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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服務令係刑事案件既其中一種刑罰.

是在疑犯被定罪的大前題下執行的一種刑罰.

亦即是服刑者已經在法庭裡被判為 有罪 (Guilty)

被定罪後法官會根據案件既嚴重性及其他因訴判處監禁, 社服令, 甚至是緩刑 (等如無刑罰)

無論是哪種刑罰, 但畢竟疑犯是有犯法且被定罪, 所以依然會留有案底的.....

當一個人被定罪後,留於警方或法庭之案底便不能被 刪除 ( 除非該 罪犯上訴成功 ) 。但根據 《罪犯自新條例》(香港法例第 297 章)第 2 條 ,如罪犯是初犯者 ( 即沒有其他案底 ) ,及被判處不超過 3 個月的監禁或罰款不超過 10,000 元,只要該罪犯在三年內不再犯案,其案底便可被視為「已喪失時效」。
如案底已喪失時效,該罪犯等同沒有被定罪一樣,因此,如他在求職時被僱主或其他人詢問有無犯過刑事罪,他可立即回答:「無」。該人不得因為沒有披露其案底而被解僱。
但案底喪失時效之安排亦有例外情況。舉例,此安排不適用於高級公務員職位之求職者 ; 如欲申請擔任或認可為律師、會計師、保險代理人或銀行董事,上述安排亦不適用 ( 詳情可參閱 《罪犯自新條例》 第 3 條及第 4 條 ) 。此外,如有關罪犯準備移民而向警方申請無犯罪記錄証明書 ( 俗稱「良民証」 ) ,警方仍會在這文件上列出有關案底,但會註明此案底在香港法律下已喪失時效。

[ 本帖最後由 死肥老蕭 於 2008-4-17 20:50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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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名歌聲謝霆鋒2002年案

罪名:經審訊後被判一項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罪名成立
判處:履行240小時社會服務令,這是最高的判處時數。
判刑日:二○○二年十月十六
法院:西區裁判署

裁判官總結認為,謝霆鋒符合判處社會服務令的基本準則;他裁定謝霆鋒:

(a) 為初犯者;
(b) 有穩定的家庭背景;
(c) 工作記錄良好;
(d) 是受僱人士;
(e) 已表示某程度的悔意;以及
(f) 再次犯案的機會甚微。

裁判官評估謝在案件中參與的程度較輕、扮演的角色較為被動、事件的起源(是一宗輕微的交通事件),以及較高級法庭曾清楚表明不應視社會服務令為"較輕程度刑罰"的事實,再慎重考慮到謝的年齡(犯案時只有21歲),以及社會上有意見認為年青罪犯應盡量不判以監獄刑期,因此決定社會服務令是可行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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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司警戒反而唔會留案底,未經定罪.....


警司警戒簡述



對於一些輕微的刑事罪行,在被捕人同意警方所提述的案情下,一名職級為警司或以上的警務人員有權向被捕人施行警司警戒﹝Superintendent Caution﹞,而不交付法庭審訊。由於沒有法庭審訊,故接受警司警戒的人並不會留有刑事紀錄﹝即俗稱「案底」﹞。



雖然如些,接受警司警戒的人會被套取十隻手指及手掌的指紋,並在警方的資料庫中留有一個「警司警戒記錄」。若果該人以後在街上被警方截查時,警察電台可以即時查到該紀錄的存在。在接受警司警戒後,被捕人會轉介予社工跟進,接受一段時期的輔導﹝通常為期六個月至二年﹞。



警司警戒可以說是刑事案件中最輕微的懲罰。一般來說,警司警戒對犯事者的生活和前途沒有太大的影響,例如申請移民、獲取或註冊專業資格等都不會構成影響。可是,在申請部份需要通過品格審查的政府職位時,警司警戒的記錄是會被偵查得到,而有可能影響到聘任或升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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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佢地唔清楚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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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謝,我唔會做呢D嘢,留比你負責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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