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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 《互聯網條約》適用於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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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條約》適用於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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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及《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製品條約》自今日起適用於香港。
政府稱,《互聯網條約》旨在更新及改善因應數碼科技的發展下需要保護的版權及相關權利。
政府表示,本港的版權法例完全符合《互聯網條約》中所載的國際標準。版權法例賦予錄音製品製作者的獨有權利,與《互聯網條約》只規定錄音製品製作者可享有合理報酬的權利比較,實際上對錄音製品製作者提供更高水平的權利保障。
政府於二零零七年就《版權條例》作出重要修訂。為使本港版權保護的制度達到隨着數碼科技發展而出現的最新國際標準,有關立法加入「表演者權利」及「出租權」,讓當時僅餘尚未符合《互聯網條約》下的規定,得以納入修訂條例內,有關的修訂條文已於二零零八年四月二十五日生效。
有關WCT及WPPT的全文,可瀏覽下列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網站: http://www.wipo.int/treaties/en/ ... /trtdocs_wo0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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