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締ξ死神ψ同我死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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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服部正成 於 2007-1-29 22:08 發表
佢唔夠人打仲話人mh tim...
係人都知你mh -.-


雖然大家都已經先入為主地看了樓主單方面的批評

希望大家可以看看我出面post的實情吧


p.s. 一日內可以有71個回應 真強

[ 本帖最後由 締ξ死神ψ 於 2007-1-30 23:25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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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果是無理據的謾罵或諷刺,

或故意捏造並散佈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在香講的法律層面上就是叫做「誹謗」,即閣下已觸犯香港刑事法例。
引用:
原帖由 SmileBoy 於 2007-1-29 21:48 發表

聽聞  佢有點嘴炮

但從過去同佢玩既約..  4場左右  

就無對我/其他人惡言
已和樓主玩了2場,給了十足機會,認為閣下技術不足,

於是與場主達成共識在第3場開始前踢閣下,因此懷恨在心,以此誹謗,實非君子所為。


若果閣下在24小時內不作出修改,本人會作出進一步行動。

[ 本帖最後由 締ξ死神ψ 於 2007-6-9 00:29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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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108 SmileBoy 的帖子

當然是指樓主。

引用閣下的回復旨在增強說服力而已。

在下從未提出過你的技術不足,也未曾踢過你吧?


p.s. 為何香港的朋友們總喜愛一些無理據的誹謗?

[ 本帖最後由 締ξ死神ψ 於 2007-6-9 03:01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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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113 hazlt 的帖子

故意捏造並散佈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在香港的法律層面上就是叫做「誹謗」。

1. 樓主寫的是虛構。 2. 樓主寫的破壞本人聲譽。 3. 樓主寫的已讓第三者知道。

這三點足已構成誹謗罪。

在此重申:請樓主修改閣下帖子,否則本人不排除會作出進一步行動。


[ 本帖最後由 締ξ死神ψ 於 2007-6-9 11:49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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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121 No_07 的帖子

引用:
原帖由 No_07 於 2007-6-9 14:37 發表
仲有 你更加一直冇回應過 你為何鬧人垃圾果d野 .. 難道你很強 你有資格鬧人垃圾? vLan 高手眾多..叫鬧人垃圾既 我相信 大把人會話(另一個) 心照啦
閣下是否不明白何為「虛構」? 即虛假構造的事實。

既然是虛構還要相信?
引用:
原帖由 No_07 於 2007-6-9 14:37 發表
技術不足 由你決定? 你係大法官? 你已經犯下故意捏造並散佈虛構的事實(原因 : 你係呢個post 已經有幾次話樓主 技術不足 証明你 散佈虛構的事實 )

你更加破壞樓主聲譽 令到各位都覺得佢 ...
「技術不足」不單是本人所認為,場主也有所認同,所以樓主才會被踢。

而且所謂「事實」,乃事情的真實情形。「技術不足」乃主觀評價,完全談不上是甚麼「事情」。


[ 本帖最後由 締ξ死神ψ 於 2007-6-9 17:07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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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123 楓。22 的帖子

很可能,但不一定。

有可能樓主所述的不是本人,或有人假冒本人之名。

但最有可能的是樓主因被踢一事耿耿於懷,以此報復。

也可能因本人在這裏的名氣使樓主眼紅。

總括來說,原因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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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楓。22 於 2007-6-9 17:21 發表
咁你都冇證據投訴人
除非樓主能提供事實證據,否則已與虛構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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