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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問問為何那次事件要扣30分,比起10分的標準超出3倍。
因為樓主的分數難扣?因為樓主本身多分?
以<< 2007年4月19日 如有惡意發帖.積分會被清空 >>比較是否恰當?
(這好比 「由於殺人在內地可判死刑,所以超速駕駛罰1000萬+監禁20年不算嚴重」。)
有否考慮過樓主的過往歷史?是否有貢獻?是否一個良好市民?
而且這次是初犯?
最重要的是,樓主所作出的行為,結果只是令某帖子跌到去第2頁,並沒有影響到其他帖子。
要惡意大可推一些陳年舊帖。
而且樓主是知錯認錯的。
若果因過度扣分,而導致一位貢獻甚多的用戶離去,本人感到可惜。
懇請重身考慮判決。
試問版主對於以往每位惡意洗版者曾扣了多少分數?(以我記憶只扣20或25分。)
是否代表樓主所造成的破壞竟然比起惡意搗蛋、取分之徒更嚴重呢...
[ 本帖最後由 締ξ死神ψ 於 2007-5-19 09:29 編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