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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 對中大果份學生報點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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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乃明報社評,感覺客觀中肯。

意欲風流一番 慎防下流收場          2007年5月8日

【明報專訊】中文大學學生報最近5期新加入情色版,起初是點到即止,其後口味愈來愈「出位」,發展到被認為引導、鼓吹亂倫、人獸交、集體性交等內容,終於惹來反彈,被批評淫褻、低俗。這類討論,經過切割、聚焦,會出現只見樹木不見森林的情色,人們眼中只看到學生做得不對的一面,然後大肆鞭撻;不過,如果把事態放在較完整的脈絡去檢視,可能會得出較恰當結論。

惹起爭議的內容,確實是過了「火位」,用字粗鄙、露骨,已經逾乎探討性知識、普及性教育之旨,與渲染色情無異;以現今香港社會的道德標準,大多數人無法接受,此事昨日成為電台一些「烽煙」節目的熱門話題,許多人都表達失望甚而憤怒,這種反應完全正常,學生報負責人宜放開胸懷,聆聽意見,接受批評。社會是互動的,盲目的我行我素本身就是一個錯誤。

最近5期中文大學學生報,情色內容每期只佔一小部分,其他內容例如探討禁煙、財政預算案、有機種植等,都符合大學生關心社會角色,也具有批判精神,因此,不能指摘學生一味刻意販賣色情。

不過,學生用衝撞手法處理有關情色內容,挑戰傳統道德規範的心態,至為明顯,大有語不驚人死不休之慨。學生在中文大學學生報享有編輯獨立、自主,只要不牴觸相關出版法例,中大校方或其他人,不會過問其編務,經過這次事件,學生應該知道在不受約制之時,自由的行使要倍加小心,如果未能善用自由,顧及一定社會責任,最終只會淪為濫用自由,對社會構成損害。

在大學探討性知識、宣揚性教育,內容和層次當然有別於中學、小學,但是無論怎樣,內容不應該與坊間一些風月版看齊,為了標奇立異,「鹽花」甚而過之,更是不應該。例如發問卷調查,問學生「會唔會幻想過同阿爸阿媽兄弟姊妹做愛?」、「有否裝過佢沖涼、換衫、自慰、做愛?」、「最想同咩動物做愛?」等,這些問題很不恰當,對於一些心智不健全者,會起引導、鼓吹效果,如果認為「純粹問性幻想,可以天花龍鳳,只要你不付諸實行、不侵犯人就OK」,這就大錯特錯了,因為身為編輯人員,不可能知道會否有人按你的引導付諸實行,編輯人員的責任,絕對不能以「玩玩下」或見仁見智搪塞過去。這些內容,使我們驚覺大學生對於色情的尺度,竟然是那麼無知,間接說明教授正確性知識和建立性態度,實在是刻不容緩。

學生報編輯加入情色內容,出發點可能想風流一番,豈料拿扼不準,變為下流。以「風流而不下流」的高標準要求學生,或有點過分;但我們希望大學生也應自尊自重自愛,人可風流,但勿下流。

身為大學生,辦學生報包括情色內容,我們不會懷疑其動機在渲染色情,但是客觀效果使得許多人不快,卻是事實;學生們無必要硬拗,坦然承認顧慮不周,從錯誤中改進,對自己和對社會都會較好。

中大校方聲言要嚴正處理,約晤學生報編輯,調查情況。作為校方,學生鬧出「醜聞」,當然有責任介入處理,不過此事之實質,是學生「玩過籠」而已,不應該嚴厲懲處。負責中大學生報的同學,由全體中大同學選舉產生,如果他們的做法真的使中大蒙羞,就讓中大同學在下次選舉時,不要再選對情色內容情有獨鍾的人主編中大學生報好了。


[ 本帖最後由 締ξ死神ψ 於 2007-5-11 19:41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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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這類敏感問題本來是沒有錯的,

要打破舊有觀念、開拓討論空間是可以的。

可惜表達的方式卻過於低俗,

低俗討論這類敏感問題就很容易引起迅速而強烈的反應。

之前也曾聽聞大學學生會常強逼學生做些不當行為,

經此事後對這學生會更為失望。


[ 本帖最後由 締ξ死神ψ 於 2007-5-11 19:59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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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光劍滅殺 於 2007-5-11 20:19 發表
d人膠膠地冇野搵野來搞呀ma

係要衰過先得
冇野搵野黎搞有咩問題...

盲目跟隨舊有的傳統,只會沒有進步。


[ 本帖最後由 締ξ死神ψ 於 2007-5-11 20:30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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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息

中大學生報情色版被評為第二類不雅物品                                                                                                       
                                                                        2007-05-12                                                                         
                                                                                                                     
                                                               

據中大學生報的了解,淫褻物品審裁處初步將學生報二月號及三月號的「情色版」,評為第二類不雅物品,學生報負責人可能面臨起訴。

法例規定這類物品在發行時,必須遵守一定限制。影視處至今收到五十一宗投訴。

淫褻物品審裁處審裁了中大學生報二月、三月及四月,合共三期的情色版,審裁的結果會在星期二正式公布。據學生報方面了解,處方已初步評定學生報的二月號及三月號,為第二類不雅物品;至於四月號,就初步評為第一類物品,再轉交影視處決定是否提出起訴。

學生報的上任及現任總編輯可能會負上刑事責任:「對於他們的裁決,我們會有少許震驚。對於評定我們的刊物,應該是一整份去了解,而不是看一部分情色版,因為我們的刊物亦包括不同版面。」

中大學生報已要求審裁處重新審視整份學生報內容。但有審裁員指,一份刊物內,就算只是有部分內容不雅,就可以定為第二類刊物:「一套電影可能有個半小時的時間,但入面可能有十多二十秒是顯示一些性愛,又或者男女演員主角是裸體,或是有粗口出現,那套電影自然被評為三級。」

如果學生報不服,可以在五個工作天內上訴,審裁處會展開公開聆訊。

中大發言人表示,要等審裁處公布正式裁決才能作出回應,校方會繼續輔導及教育學生。

根據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刊物的評級分為三類,第二類屬於不雅,發布時有一定管制,例如要用膠袋套著及印上警告字句。第三類屬於淫褻刊物,不能發布。違規發布第二類不雅刊物,首次被定罪,最高可罰款四十萬元及監禁一年。                                                               


到現在學生報負責人還不了解他們錯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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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事的原因主要是學生報編者「眼高手低」。

能勇於接受這些問題,開放空間討論,的確會令社會跨進一大步。

可惜他們沒有從 歷史、心理、文化 等等題目上探討這類問題,

加上有頭沒尾,只提出一些涉及情色的膚淺問題,手法實在低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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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我不認同淫褻物品審裁處的審判。

有點矛盾?不是。

對人沒禮貌、對父母說粗口、親身見到有犯罪事件不報警袖手旁觀...等等是否犯罪? 不是。

但是否有錯? 本人認為有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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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死肥老蕭 於 2007-5-24 13:58 發表
但亦有無錯但係犯法的例子喎...
例如? 那些是錯判的案件而已?
引用:
原帖由 SmileBoy 於 2007-5-24 14:08 發表
神人姐係神人..  大個仔姐係大個仔

好在我小學就校長強調過  旁觀打鬥/違規事件而不舉報=有罪  
喔 原來事實又並非如此。 後面有解說。
所以說校規真的不可與法律相提並論!


[ 本帖最後由 締ξ死神ψ 於 2007-5-24 14:42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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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罪成需具備以下所有元素:
-- 首先你知道這個人犯了法或有理由相信他已做了犯法的事;
-- 你所提供的資料有關鍵性的幫助;
-- 收取了對方利益不舉報他或提供資料 或  -- 接受任何不披露該資料的代價

注意: 收取利益或代價不需要金錢上, 其他利益或代價也可以.
同意收取利益或代價, 但最終/實際上沒有收到也算是達成以上條件.


私下約定要隱瞞該資料或接受任何報酬以換取不披露該資料的代價.

這條罪的意思是要「接受代價」或「收取利益」下不舉報才算犯罪,

只是單純的「知情不報」不會觸犯法例.

quoted from yahoo 知識+
根據第221章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第91節 隱瞞罪行的罰則
====================================
(1) 如某人犯可逮捕的罪行,而任何其他人知悉或相信有人已犯該罪行或另一可逮捕的罪行,並知悉或相信他有在確保罪犯就該罪行而被檢控或定罪方面可能有關鍵性幫助的資料,但接受或同意接受任何不披露該資料的代價,即屬有罪,如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2年。
(2) 如某人明知而向任何人作出虛報,內容傾向於顯示已有人犯某罪行,或傾向於對任何人或財產的安全引起憂慮,或傾向顯示他有對警方的調查具關鍵作用的資料,因而導致任何警力的浪費,即屬有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2000及監禁6個月。
(3) 除經律政司司長同意外,不得就第(1)款所訂的罪行提起法律程序。 (由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修訂)
(4) 除本條所訂者外,有代價地就罪行(叛逆罪除外)不予檢控或作出任何妨礙檢控的行為,並非一項罪行。
(5) (由1991年第50號第4條廢除)

(由1971年第5號第7條代替)
[比照1967 c. 58 s. 5 U.K.]




/=


[ 本帖最後由 締ξ死神ψ 於 2007-5-24 14:50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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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48 kelvin19250 的帖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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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50 kelvin19250 的帖子



這裏所謂的使()



[ 本帖最後由 締ξ死神ψ 於 2007-5-26 02:52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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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地講緊唔係宗教所講的sins,而係法律上的犯罪 (CRIME)(Guilty)。

呢個情況,犯法等同犯罪。

一個正常的社會擁有的法律制度,有錯才有機會犯罪的。

宗教想提出甚麼有罪也可以,以前羅馬教庭認為貪污是可以的,又說人一出生已經是有「罪」,那麼有何討論的意義?

有些宗教說吃動物就已經有「罪」,

有些宗教認為女性唔包住個頭又是「罪」,

你現在創立一個新宗教,也可提出「上網」是「罪」啊!

宗教所謂的「罪」並不在我們討論範圍之內。


[ 本帖最後由 締ξ死神ψ 於 2007-5-26 11:11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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