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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帖] 在香港,用硬幣隨時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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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地願意收的話就唔算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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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心碎_×豪 於 2007-10-27 23:52 發表
之前大陸有友條還10萬蚊 全部1蚊紙  勁搞野 你地有冇睇新聞?
冇留意d咁無聊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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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係唔知大陸有冇呢條咁既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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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13# 的帖子

我諗你有d誤會左。

法例係給予權利去「拒收」,

因為亦有法例去規定:交易時,不可拒絕接收法定貨幣(即是港幣)。[除非懷疑是偽鈔]

所以,若果雙方願意的話,用幾多個硬幣也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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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是不超過一定數目的硬幣時,拒收是犯法。

超過了就可以拒收,不犯法。

不過若果願意的話,亦可以接受,不犯法。

有甚麼灰色地帶呢?


[ 本帖最後由 締ξ死神ψ 於 2007-10-28 00:42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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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520888 於 2007-10-28 00:44 發表
我系大陆人~我地大陆都某呢D条例~~
請問「某」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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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斷玉 於 2007-10-28 01:11 發表
所以咪灰色地帶囉~~
其實好多法律都係有

超過左個數...(本身都犯法)
但係......個問題所在
係根本就係"收"果個人度
你唔收根本就唔會超過
當然你係可以拒收啦
咁係咪收左之後去告佢? ...
都話照樓主所述的法例

付錢時 超過一定數目的硬幣並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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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道你連 「拒收」 與 「禁付」 某超過的限額

也分不清嗎...?


[ 本帖最後由 締ξ死神ψ 於 2007-10-28 02:14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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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樓主所引用的條文有些許誤導成份,但整體意思並沒有錯。


正確一點應該這樣闡述:

若果要把「正常的硬幣」作出「法定貨幣」的用途 (即不可拒收),就不可以超過某特定限額。

若果超過了法定限額 (即 以面額不少於$1的硬幣而言,所支付的款額不超逾$100;以面額少於$1的硬幣而言,所支付的款額不超逾$2)

就失去了「法定貨幣」的用途,對方有權拒收。


所以,只要雙方接受的話,就像以物易物一樣,不會犯法。

(以物易物即是用物件交換其他物件,例如用一隻牛買100個蘋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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