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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閒聊] 關於 未滿7年拎綜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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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港府04年起收緊新來港人士申領綜援資格,首度遇到法律挑戰。58歲內地婦孔允明,05年12月來港跟第二任丈夫團聚後翌日喪夫,她不滿社署指她未符合至少居港七年的新規定,被拒申領綜援,昨日向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指該規定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賦予所有香港居民享社會福利的權利,並且構成歧視,要求法庭聲明該規定是違憲。
惟法官指孔婦在廣州擁有物業,兩名兒子有謀生能力,看來她並非是完全無依無靠的寡婦。況且署長有酌情權,可豁免居港規定而發放綜援金予有關人士。代表孔婦的大律師則指,享有社會福利是憲法權利,不應受署長行使酌情權所限。

大陸有樓仲要黎香港呃錢
有朋自遠方來,必先苦其心志,勞其筋骨,餓其體膚,空乏其身,行拂亂其所為,不亦樂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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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 成件事並唔係法院既錯
法庭考慮既從來都係法律 唔係政治
而正苦憑住
"政府一直稱有關規定是為了節省開支,確保該社會保障計劃可長期維持"
依個論點黎打官司
你係法官都會判俾個大陸人贏啦 根本就係政府有意開先例
有朋自遠方來,必先苦其心志,勞其筋骨,餓其體膚,空乏其身,行拂亂其所為,不亦樂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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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傑:終審庭沒有錯,錯在「基本法」
終審庭五大法官,依照「基本法」第二十四條「香港居民指香港的永久性和非永久性居民」應用於第三十六條,判處未滿七年的新移民有權申領綜援。

這一次是條文清楚,只是「基本法」草委當年起草到第三十六條時,忘記了第二十四條冩過了什麼。

基本法的「草委」,名副其實,是「草率」之草。冩出一部小學生習作,「差不多先生」自埋地雷,自我引爆,與人無尤。
因此,這一次,問題不是釋法,也不必釋法,而是修改基本法:廿四條與卅六條,任修其一。
現在香港有一股勢力想借刀殺人,挑動民粹衝擊司法,尤其是富有邏輯訓練的普通法大法官。
終審庭沒有錯,錯在「基本法」。「基本法」不是可蘭經,要求修改基本法,填補草率粗糙的各處漏洞,是唯一的方法。香港人切不可上當。
有朋自遠方來,必先苦其心志,勞其筋骨,餓其體膚,空乏其身,行拂亂其所為,不亦樂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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