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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2014年10月7日之後, 辱罵大陸人= 坐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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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7日之後, 辱罵大陸人= 坐監

OK,佔中既同時,都要關注政府另一樣想偷偷地通過既法案,而且7/10就截止 ,通過左既話強國人就食住我地架喇!!!!!
雖然有D長, 但懇請大家花少少時間入內細看, 如果成功立法, 我會揀搬上大陸住會好過留係度, 大家請一定要花少少時間填完send 返去, 如果立左法, 大家坐左監都唔知咩事! 請不要讓惡法成功!!!

歧視條例檢討 諮詢期 :2014年7月8日至2014年10月7日 到期啦!
[修改種族歧視條例 大陸人變特權階級 香港人淪為二等公民]
視條例, 由7月8日開始為期3個月的公眾諮詢。平機會聲稱修改條例是為了保障大陸人免受歧視, 然而平機會提出的修改建議卻賦予大陸人享有一系列特權, 並對香港人作出打壓。下面列出十五項平機會提出的修訂重點:
1. 將國籍、公民身份、居民身份變成受歧視條例保障。 “中國人” 、“大陸新移民” 的身份將受歧視條例保障;



2. 將 “基於居民身份的待遇差別”定為歧視。 大陸新移民或大陸學生的待遇不可低過香港人;



3. 將騷擾的定義改為某人做一些“不受歡迎行徑”侵犯他人尊嚴或“令他人感到具威嚇、敵意、貶低人格、受侮辱或冒犯”香港人批評或辱罵大陸人隨時觸犯騷擾罪;


4. 規定歧視條例適用於公共機構和政府職務和職權。 公共機構和政府部門必須對大陸新移民和香港公民一視同仁, 大陸新移民在未成為香港公民之前, 享有香港公民權利, 包括福利、投票權、擔任公務員;


5. 將“教育和職業訓練範疇的授課語言”定為歧視。使用英文或廣東話授課變成歧視大陸學生;



6. 修改種族歧視條例內“真正的職業資格”的定義, 僱主要對招聘要求提供合理解釋, 否則有可能觸犯歧視。假如僱主要求應徵者懂得英文和廣東話, 或香港公民身份, 隨時被告歧視大陸人;


7. 僱員在僱傭關係以外的情況被騷擾, 僱主知道而不制止的話, 僱主要負上法律責任;



8. 將職業訓練和慈善機構變成受歧視條例監管, 僱主挑選員工提供培訓或慈善機構挑選受助人, 也必須為他們的挑選提供合理解釋;



9. 被人控告歧視要自己舉證證明清白, 改變香港一直沿用控方舉證的法律制度;



10. 規定法庭就歧視個案判賠償予受害者時, 不可考慮犯案人的意圖。香港人被大陸人告歧視的話, 法庭不可因為大陸人本身行為不對而減少賠償數目;


11. 平機會幫助申索人打官司, 申索人打贏官司後, 平機會有權向被告人追回訴訟費。平機會幫大陸人告香港人歧視, 之後可以反向香港人追回打官司的錢;



12. 平機會有權監察政府立法以及介入任何與歧視有關的訴訟;



13. 平機會有權不向公眾披露投訴個案的資訊, 剝削公眾知情權;



14. 合併所有歧視條例令到一些不屬於種族歧視的情況會因為殘疾或其他歧視的保障而被政府藉故刪除對它們的豁免, 從而變成歧視情況;



15. 將歧視條例的所有例外情況放在同一部份, 令到更令到一些種族歧視的例外情況為了要遷就其他歧視而被刪除。即代表一些原本不屬於種族歧視的情況將變成屬於種族歧視。



公眾諮詢意見書共有77條問題, 當中一半問題牽涉種族歧視條例, 本link已經將這些問題的答案上載到下列連結, 大家可以沿用這些答案以電郵回覆平機會的諮詢:
http://antichinesecolonization.wordpress.com/2014/07/13/
(以上連結包含答案,不過如果有時間改少少,因為佢有時會話相同答案當一份)
平機會歧視條例檢討網頁:http://www.eocdlr.org.hk/tc/view.html?f=s&c=white
(以上連結可以下載Word或PDF檔案)
平機會電郵:response@eocdlr.org.hk
(填好就send去以上呢個e-mail)
其中一42條,你認為應否加入明確條文,訂出歧視訴訟的舉証標準和舉證責任?若是,你認為條文應否說明申索人一旦確立事實基礎可作有歧視的推論,舉證責任應轉移到答辯人身上要其證明沒有歧視?
呢條如果通過左同大陸有咩分別,要自己證明自己清白,證明唔到就要負上責任






呢條通過後, 我立即轉做大陸仔

[ 本帖最後由 暗黑☣守護 於 2014-10-5 23:52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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