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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歧視條例

1. 將國籍、公民身份、居民身份變成受歧視條例保障。 “中國人” 、“大陸新移民” 的身份將受歧視條例保障;

2. 將 “基於居民身份的待遇差別”定為歧視。 大陸新移民或大陸學生的待遇不可低過香港人;

3. 將騷擾的定義改為某人做一些“不受歡迎行徑”侵犯他人尊嚴或“令他人感到具威嚇、敵意、貶低人格、受侮辱或冒犯”。香港人批評或辱罵大陸人隨時觸犯騷擾罪;

4. 規定歧視條例適用於公共機構和政府職務和職權。 公共機構和政府部門必須對大陸新移民和香港公民一視同仁, 大陸新移民在未成為香港公民之前, 享有香港公民權利, 包括福利、投票權、擔任公務員;

5. 將“教育和職業訓練範疇的授課語言”定為歧視。使用英文或廣東話授課變成歧視大陸學生;

6. 修改種族歧視條例內“真正的職業資格”的定義, 僱主要對招聘要求提供合理解釋, 否則有可能觸犯歧視。假如僱主要求應徵者懂得英文和廣東話, 或香港公民身份, 隨時被告歧視大陸人;

7. 僱員在僱傭關係以外的情況被騷擾, 僱主知道而不制止的話, 僱主要負上法律責任;

8. 將職業訓練和慈善機構變成受歧視條例監管, 僱主挑選員工提供培訓或慈善機構挑選受助人, 也必須為他們的挑選提供合理解釋;

9. 被人控告歧視要自己舉證證明清白, 改變香港一直沿用控方舉證的法律制度;

10. 規定法庭就歧視個案判賠償予受害者時, 不可考慮犯案人的意圖。香港人被大陸人告歧視的話, 法庭不可因為大陸人本身行為不對而減少賠償數目

11. 平機會幫助申索人打官司, 申索人打贏官司後, 平機會有權向被告人追回訴訟費。平機會幫大陸人告香港人歧視, 之後可以反向香港人追回打官司的錢;

12. 平機會有權監察政府立法以及介入任何與歧視有關的訴訟;

13. 平機會有權不向公眾披露投訴個案的資訊, 剝削公眾知情權;

14. 合併所有歧視條例令到一些不屬於種族歧視的情況會因為殘疾或其他歧視的保障而被政府藉故刪除對它們的豁免, 從而變成歧視情況;

15. 將歧視條例的所有例外情況放在同一部份, 令到更令到一些種族歧視的例外情況為了要遷就其他歧視而被刪除。即代表一些原本不屬於種族歧視的情況將變成屬於種族歧視。

香港奇葩港版BECAUSE I AM BLACK




[ 本帖最後由 SpaWN★ 於 2014-10-6 14:58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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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美國佬美國婆教書又唔用普通話

有d科仲要你上左某d英文堂先報得

同巴士司機講普通話 佢地又話唔明 叫我唔好阻住佢 佢要開車

擺明歧視我啦

我要告哂佢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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