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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ak43 於 19/4/2011 04:48 PM 發表 版主就係裁判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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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花戀楓 於 20/4/2011 10:06 PM 發表 我覺得樓主講既野可能太理想 但倒轉來諗 點解有人會想有咁既野 就係因為版主處理事務上未必可以完全客觀 所謂法庭其實係另一種集體思維 版主未必可以審理哂成件事所有野 而"律師"就係可以成為被告及原告人既搜證者並 ...
原帖由 花戀楓 於 21/4/2011 02:34 PM 發表 請閣下好好思考一下你的邏輯才去回應我的言論
原帖由 FiNaL◎峰 於 21/4/2011 07:48 PM 發表 咁要先整警人捉犯人 先落案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