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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轉帖] 傑出港人系列: 14歲有錢仔強姦 唔駛坐監 [打印本頁]

作者: 靈活鞋子    時間: 2009-2-13 22:58     標題: 傑出港人系列: 14歲有錢仔強姦 唔駛坐監

【 本 報 訊 】 在 本 港 國 際 學 校 讀 書 的

十 四 歲 男 生 , 威 嚇 同 齡 女 同 學 會 向

她 下 體 塞 石 頭 及 震 蛋 等 物 , 逼 她 在

校 內 傷 殘 人 士 廁 所 內 性 交 及 口 交 。

年 紀 輕 輕 的 被 告 早 前 在 高 院 承 認 兩 項

非 禮 及 兩 項 非 法 性 交 罪 , 法 官 昨 日 判

刑 時 , 考 慮 被 告 出 身 良 好 家 庭 ,

且 可 能 因 思 想 未 成 熟 才 犯 案 ,

故 給 予 機 會 判 他 接 受 感 化 兩 年 。

另 一 男 生 摸 胸 睇 真 人 騷 法 官 強 調 被 告

年 輕 並 非 犯 案 藉 口 , 指 他 為 了 滿 足

性 慾 而 犯 案 , 又 無 用 安 全 套 , 女 事 主

頗 年 輕 , 可 見 他 沒 有 顧 及 犯 案 的 後 果 。

法 官 重 申 若 被 告 已 成 年 , 勢 必 判 囚 。

現 已 十 五 歲 的 被 告 承 認 去 年 一 至

二 月 期 間 , 在 校 內 向 十 四 歲 女 事

主 兩 度 非 禮 及 兩 度 非 法 性 交 。 由 於 被

告 未 滿 十 六 歲 , 法 官 昨 日 一 再 重 申 ,

傳 媒 不 得 透 露 被 告 的 身 份 及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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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錢仔大哂咩

依家d細路真係..

[ 本帖最後由 靈活鞋子 於 2009-2-13 22:59 編輯 ]
作者: 靈活鞋子    時間: 2009-2-13 23:00









呢d圖 = sm哥
作者: ToHeaRTII    時間: 2009-2-13 23:36

11                                
作者: 殘劍飛星    時間: 2009-2-13 23:40

有錢人打晒呀
食屎啦去
作者: 死肥老蕭    時間: 2009-2-13 23:45

佢未夠秤嘛,... 但佢再犯就無人可再幫佢...
作者: siu死亡影姬    時間: 2009-2-13 23:53     標題: 回復 5# 的帖子

有好多例外既.........
個女仔可能就咁變左成人
作者: 殘劍飛星    時間: 2009-2-13 23:54     標題: 回復 6# 的帖子

點樣可以就咁變左成人~_~?
作者: 殘劍飛星    時間: 2009-2-13 23:55

望佢下次整多幾單
衰係到
作者: siu死亡影姬    時間: 2009-2-14 00:16

唔信你唔知咩成人禮
作者: ToHeaRTII    時間: 2009-2-14 01:23

唔關錢事=.=
考 慮 被 告 出 身 良 好 家 庭  (呢句應該係有之名人士寫求情信比個官先會咁講)
作者: cocacola_    時間: 2009-2-14 09:39

法律面前
窮人含忍
作者: 殘劍飛星    時間: 2009-2-14 10:50

另 一 男 生 摸 胸 睇 真 人 騷 法 官 強 調 被 告
應該係有2個男仔
另一個咩事>?
作者: 暗之夜影﹏    時間: 2009-2-14 19:01

引用:
原帖由 靈活鞋子 於 2009-2-13 22:58 發表
【 本 報 訊 】 在 本 港 國 際 學 校 讀 書 的

十 四 歲 男 生 , 威 嚇 同 齡 女 同 學 會 向

她 下 體 塞 石 頭 及 震 蛋 等 物 , 逼 她 在

校 內 傷 殘 人 士 廁 所 內 性 交 及 口 交 。

年 紀 輕 輕 的  ...
而家d細路仔...真係細風日下lo =~= 可惜我不是那麼的惡
作者: CooLLaM    時間: 2009-2-14 19:14

有錢人不嬲都大哂.../口\.......

發覺而家有好多14-18歲細路既新聞......''''-0-
作者: kelvin19250    時間: 2009-2-14 19:29

引用:
原帖由 ToHeaRTII 於 2009-2-14 01:23 AM 發表
唔關錢事=.=
考 慮 被 告 出 身 良 好 家 庭  (呢句應該係有之名人士寫求情信比個官先會咁講)
就係呢句我先興

出身良好家庭係考慮之一??
個官讀屎片架???

咁即係個被告如果係住公屋,老豆做地盤,呀媽做酒樓傳菜
咁就判佢有罪??
作者: kelvin19250    時間: 2009-2-14 19:31

引用:
原帖由 cocacola_ 於 2009-2-14 09:39 AM 發表
法律面前
窮人含忍
應該係窮人唯忍,,,
我地斯文人黎架麻
作者: ●PinK_x森美    時間: 2009-2-15 09:25

低能法官-  -
遲d實會有人投訴佢
咁既証詞都可以拎出黎講
作者: cocacola_    時間: 2009-2-15 17:07

引用:
原帖由 kelvin19250 於 14-2-2009 19:31 發表

應該係窮人唯忍,,,
我地斯文人黎架麻
含辛如苦個含
作者: 殘劍飛星    時間: 2009-2-15 19:59

窮人就唔可以得到公平
去他的xx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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