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因為是校規,所以必須遵守」要是大家都這樣認為的話,現今香港的校園生活可能還會有體罰!
「反校規就必定是反叛的壞人」
香港在1990年代初起,在一些場所及學校禁止體罰。
香港法例第279A章《教育規例》第58條訂明:「教員不得向學生施行體罰」;
另外第243A章《幼兒服務規例》第15條及第45R條分別訂明:
「任何人不得對[兒童]中心內兒童施行體罰」、「任何人不得對互助幼兒中心內兒童施行體罰」。
心理學研究結果證實,體罰的效果,只能治標不能治本。
只有在被尊重和「愛」的環境下成長的孩子們才會懂得如何尊重別人。體罰是違反教育的手段,教師使用體罰就離開了專業,在法律上也是站不住腳,儘管獲得學生家長的支持,也不能使體罰具有教育的正當性。體罰的效果是具有爭議性,體罰作為馴服學童的手段,不但違反兒童人權、而且直接或間接危害學生的身體與心靈。在台灣,體罰以教育的外衣包裹,來合理化帶有權威的暴力,
這樣的手段培養出來的新一代,不是乖順服從權威就是相信暴力,成為潛在的社會問題。
──── 陳佩英;洪嘉敏
為什麼要體罰?難道老師的能力不如棍子嗎?考不好自己都會難過的,老師如果再打,豈不是讓我們身心交瘁?找出原因再加以改進才是正確的,不是嗎?
──── 某國中生
體罰的定義,是以武力令兒童遭受痛苦,以達致改正或管控兒童行為的目的,受傷並非必然結果。事實上,體罰與虐兒,往往只是一線之差。很多家長以為體罰不及虐兒嚴重,或是有別於虐待行為。但是近期所發生的悲劇,正是因為家長低估了體罰的傷害,令兩名小朋友枉送了寶貴的生命。體罰,不單是虐待行為,更足以令兒童受傷甚至死亡。
──── 06年香港大學新聞稿
但願各位能夠反思大家對「規則」的遵從性。
是盲目地跟從? 還是經過理性思考的跟從呢?
這與教育不但沒相違背,更是教育的一部分。
我們在校應學懂邏輯思考,若果大家還是覺得應該愚遵的話,相信這才是違反了學校的原意。
台灣:
2006年十二月十二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教育基本法修正案,禁止校園內所有體罰。
中國:
1993年頒《教師法》禁止教師體罰。
菲律賓:
1992年修訂「公立學校服務辦法」,禁止教師使用體罰、以任務(作業)作為處罰、動用殘酷或非尋常的懲處,並明定這些行為可導致解雇。
「私立學校準則」第75節114條,禁止體罰或殘酷的懲處。
香港:
1991年九月修訂《教育規例》,該規例第58條禁止教師體罰,第101條第七款指出體罰係犯罪,第102條第一款為體罰訂下罰金和監禁一年等刑。
蒙古:
2006年十二月八日,立法通過,禁止學校體罰。
俄羅斯:
教育法明訂:禁止體罰學生,違反之教師將視情節輕重施以罰款,或終身禠奪教師資格證書以及擔任教師權利。
日本:
1947年頒《學校教育法》第十一條規定:「校長及教師認為基於教育指導上必要措施之時,可依據文部科學大臣(教育科學部長)之規定,給予學生及兒童懲戒。但是,不得施以體罰。」
南韓:
初中等教育法第31條第7款:「學校首長依據本法第18條第1項本文規定進行指導時,除於教育上不可避免之情況外,對學生應採行非施予身體痛苦之訓育、訓誡等方法(按:「應採非體罰」不等於「不應體罰」,「除不可避免之情況外」等於容許例外。)2000年,教育部授權各校自行規範體罰,實質上等於解除一切限制,體罰問題因而惡化,後來因此被聯合國糾正,詳情請參考韓國允許各校自主規範體罰。這則社會新聞頗能反映實況。
北韓:
以政府政策禁止中小學體罰。
泰國:
2003年,兒童保護法第65條禁止學校體罰。
新加坡:
1957年校規法第88條有條件允許體罰:「…1. 不得體罰女學生;2. 對男學生的體罰只能以輕杖打手心或著衣褲的臀部,其他形式的體罰一率禁止;3. 學校教師超過一人者,由校長執行體罰…」請參考2004新加坡南僑中學黃利發校長案。
馬來西亞:
教育部允許校長或訓導人員體罰學生,但建議不得因「輕微冒犯」而體罰,如「中級冒犯」可打一至二下,「嚴重冒犯」可打三至七下。2003年,教育部曾企圖開放體罰權給所有教師。
印尼:
兒童保護法第54條說:「兒童就學於學校等教育機構,應免於受教職員之暴力與虐待。」並未明文使用「體罰」一語。
沙烏地阿拉伯:
以行政命令禁止學校體罰,體罰之教師會受到停職處分。
馬爾地夫:
兒童保護法第10條:「學校的處罰應符合兒童的年齡,且不可影響他們的身心。」
教育部教師辦法第2.7節:「馬爾地夫法律不允許教師對學生施用體罰。」
以色列:
1998年,以判例禁止學校體罰。
2000年,以判例禁止家長體罰,以色列成第一個立法禁止父母體罰的非歐洲國家。請參閱:以色列禁止教師和家長體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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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國家
加拿大:
British Columbia等八個省分及特區,在教育法或學校法中禁止體罰學生。Alberta、Manitoba、Ontario等四個省分,並未明文禁止體罰,但多數學校自行禁止體罰。
2004年一月三十日,最高法院於判決中,依刑法第四十三項規定,允許教師及家長合理的使用強制力,但指出:對公私立學校教師而言,「合理的強制力」指「以有形力去制止或預防學生對人員或財產造成立即的傷害」,實質上禁止了教師體罰。請參考本站加拿大的體罰法律。
美國:
1970年,美國最高法院曾判決,體罰並未違憲。然而,與其說該判決贊成體罰,不如說,它以地方分權為藉口 ,拋燙手山芋給各州政府。有人說,如果在三十年後的今天重新審議體罰是否違憲,可能會有不同判決。詳情請看本站1970美國佛羅里達州杜魯中學萊特校長案。美國共有二十七州立法禁止體罰(持續增加中),如紐澤西州學校法第八十一條即禁止教師體罰學生。但州政府不禁體罰,不表示州內學區不禁止體罰,如 Rhode Island 州並不禁止體罰,但州內所有學區均禁止體罰,還有許多州是州內大多數學區禁止體罰,故以學區禁止體罰比例來看,較能掌握全局。據知,全美前一百大學區內,九成以上學區禁止體罰,不禁體罰者也大都限制體罰的執行方式。
巴拉圭:
巴拉圭以第1725/01號法律明訂「教育者憲章及相關法規」第7章第C部分第51條第D點規定:「教育者不得對學生施用有損渠尊嚴及個人身心發展之身體或心理上之不當對待。」
哥斯大黎加:
兒童青少年保護法第5章(受教權)第66條a款:倘學生、教職人員遭受身體、精神上的不當對待,學校當局必須向教育部檢舉告發,教育部必須建立機制,有效地採行適當回應措施。
澳大利亞:
澳洲共有六州及兩個特區,各地對學校體罰規定並不相同:首都特區、塔斯馬尼亞州,立法禁止公私立學校體罰;新南威爾士州以行政命令禁止公私立學校體罰;維多利亞州立法禁止公立學校體罰,但不及於私校;昆士蘭州、西澳大利亞州以行政命令禁止體罰,但允許合理管教之防衛;南澳大利亞州、北部行政區,允許體罰。
紐西蘭:
1990年,教育增修法第139條A項:「禁止學校、機構和中心的僱員或任何代表學校監督控制學生的人,對已註冊或已就讀的兒童使用強制力作為糾正或懲罰的手段。」
刑法第59條容許父母使用合理的強制力,但不得與上述法條衝突。
2007年五月十六日,國會以113對7票通過,禁止父母體罰小孩,唯法案中亦規定,警方若認為違法情節輕微,得審酌是否執法。
美屬薩摩亞(即東薩摩亞,別於已獨立之西薩摩亞):
刑法允許教師合理管教,但教育部於1998年禁止公立學校體罰。
千里達與托巴哥(由兩個島組成的國家):
2000年,立法禁止學校體罰。
斐濟:
1997年,教育部允許校長體罰學生。2002年三月, Lautoka 高等法院法官 Jayant Prakash ,審判一件性虐待案時,判定監獄的鞭刑和學校的體罰均為違憲而違法。教師組織激烈反彈,秘書長 Maika Namundu 說,教師必須有權合理的管教學生,才能造就合法的國民。直至2005年一月,體罰違憲尚未正式納入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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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我冇時間節錄)
歐洲地區
瑞典
1928年,修教育法,禁止「中學」體罰。
1957年,廢除刑法中照護者體罰的抗辯權。
1958年,禁止所有「學校」與「機構」體罰。
1960年,禁止「兒童照護機構」和「矯正學校」體罰。
1966年,親職法刪除「准許輕微體罰」的規定
1979年,經98%國會議員通過,親職監護法規定:「兒童有權利受照護、保護和妥善撫育。兒童作為個人和其個體性,都應被尊重對待,且不被體罰或遭受其他任何羞辱的對待。」自此,瑞典成為全球第一個全面禁止體罰的國家。
2000年,多項研究報告顯示,體罰問題大幅改善,支持體罰民眾大幅減少。
請參閱瑞典如何成全球第一個全面禁止體罰的國家。
丹麥
1967年立法禁止學校體罰。
挪威
1936年立法禁止學校體罰。
英國
1986年立法禁止公立學校體罰(英格蘭、蘇格蘭、威爾斯、北愛爾蘭)。
1998年,英格蘭和威爾斯立法將體罰禁令擴及私立學校(翌年生效)。
2000年,蘇格蘭立法將體罰禁令擴及私立學校。
2003年,北愛爾蘭立法將體罰禁令擴及私立學校。
英國「教育技能部」文件10/99附件B(Annex B of DfES Circular 10/99)「有關對學生管教之注意事項」稱:校內不可直接對學生體罰,集體連坐處罰更不被容許;老師被允許使用合理、適當的力量以維持秩序,但只能用在自衛或緊急情況,且老師必須防止學生受傷,過度體罰則係一種暴力及犯罪行為,事後可能須接受法律制裁。
愛爾蘭
1982年立法禁止學校體罰。
法國
現行法律並未明文禁止學校實施體罰。1991年6月9日第91-124行政通函針對幼稚園及小學教育管理規定中,第3.2.2項明文規定:「任何體罰均嚴格禁止。」中學部份,2000年7月11日第2000-105號行政通令第2.2項明文規定:「施以之處罰必須尊重學生身體及其尊嚴:因此對學生所有形式之肢體或言語暴力、侮辱、激惱、貶抑態度均在禁制之列。」
德國
1970年代禁止學校體罰。
學校法第53條第2項第7款明文規定:「制定校規特別需要注意事項:打攪課堂或其他學校活動或違反校規所採取之維護秩序方法,禁用體罰、傷害心靈或其他手段諸如集體處罰。」
1980年,修訂民法,規定父母應「與孩子討論有關照護和撫育他們的問題,努力達成共識」。專家指出:兒童參與涉及他們利害的事務的程度愈高,其身體安全就愈受保障。
1998年大選後,社民黨和綠黨組成聯合政府,達成禁止體罰的共識,遂於同年修訂民法,禁止體罰和心理虐待。
2000年,總理許洛德與各地兒童代表開會,草擬「兒童權利暨責任」章程,共七項條文中的三項是在要求政府採取行動,保護兒童不受任何形式的肢體傷害或懲罰。同年十一月,民法親屬篇增修的1631條第2項條文生效:「兒童有權接受非強制力(gewaltfreie;without the use of force)的撫育;禁止肢體懲罰、心理傷害以及其他羞辱行為。」
民法第1666條規定,當父母濫用親權或第三人行為等因素,使兒童的身、心或財產受威脅時,家事法庭可直接介入,並調整父母對親權之行使。
兒童照顧保護法規定,主管單位有義務倡導以非暴力方式來解決家庭衝突。
除了維護兒童人權外,政府也有意藉此規定,改善青年犯罪率攀升的問題,因為根據研究,一個人的「童年的體罰經驗」和他「成年後的暴力傾向及反社會傾向」具有明確的關連性。此外,立法禁止體罰前,民調顯示多數人反對,擔憂父母淪為罪犯,後來政府提出「幫助,而非懲處」口號,強調立法目的是改變輿論,提供家庭不仰賴暴力就能解決衝突的資源,並將禁令納入民法而非刑法中,該項擔憂遂被克服。同時,政府舉辦「多尊重孩子一些」活動,由中央政府出錢,聯邦、地方當局、非政府組織出力,因地制宜的使用電視廣告、傳單印製、父母教材、公共活動、工作坊、成人課程等方法,以改變輿論,據初步評估,成效極大。請參閱德國的禁止體罰運動。
比利時
過去,中小學依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之精神及原則,禁止教師體罰學生。
2000年3月,國會修訂憲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兒童有權得到身體、心智、性完整性方面的尊重,間接保障兒童不受體罰之侵害。
奧地利
1974年,學校教育法第43.3節規定:「教師不得採用任何會傷及學生人格尊嚴的手段,諸如體罰、羞辱或集體連坐處分。」
瑞士
1970年立法禁止學校體罰。
葡萄牙
1950年立法禁止學校體罰。
希臘
1983年立法禁止學校體罰。
塞普勒斯
1967年立法禁止學校體罰。
非洲地區
突尼斯
1998年二月,教育部要求全國各中小學建立良好的師生關係,嚴禁體罰學生。突尼斯共和國位於非洲北端,全國共有5000多所中小學,230多萬名中小學生,逾全國人口四分之一。
南非
國家教育政策法案(1996)敘述,沒有人應執行體罰或使學生在任何教育機關內遭受心理上或肉體上的虐待。南非學校法案(1996)摘錄:1.沒有人應在校內對學生執行體罰;2.任何人違反/牴觸將因犯法而有罪,並在判罪時有義務負責因人身傷害之威脅或企圖所宣判的刑罰。
肯亞
2001年立法禁止學校體罰。
桑比亞
2000年立法禁止學校體罰。
辛巴威
1999年立法禁止學校體罰。
那米比亞
1990年立法禁止學校體罰。
賴比瑞亞
教育部規定,學生違反校規時,學校可罰他停學回家,待家長帶小孩返校,問明小孩被停學的理由,再帶小孩回家作必要的處罰(簡單說,老師不能打,交給家長打)。2001賴比瑞亞泰勒總統案,是體罰案成為國際新聞的罕例,可能將空前且絕後。
坦桑尼亞
教育法第60條規定:「對嚴重違反學校紀律或在校內外犯下影響學校聲譽等重大過失之學生,校長可直接或指令任何教師用教棒進行懲罰。所有罰例均應詳細記錄備案,並由校長簽字。如果學生家長出面袒護尋釁,校方有權停止其子女學業乃至開除學籍。」
quoted from http://tfar.info/archives/2004/10/21/310/

有體罰的時代,不也是有很多壞學生嗎?Q2 d學生又係咪真係咁有...邏輯思維咁呢?
可能他們在老師前很「乖」,但沒老師時就不但變回原型,更超越現今的學生。
體罰並不能解決呢d問題。之前已講過,體罰只是治標不治本。
依家學生有冇邏輯思維與體罰無關。這是與學校教甚麼有關。
就是我見這麼多學生不使用(可能懂得)邏輯思維,所以才強調這點叫大家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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