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NK : 平等機會委員會
問: 《性別歧視條例》是否適用於全港的僱主?
答: 除非僱員是完全或主要在香港以外地方工作,否則,《性別歧視條例》適用於全港的僱主。
問: 僱主可否因為我的性別而不錄用我?
答: 僱主如基於求職者或僱員的性別而歧視他/她,即屬違法。不過,如果性別是該項工作的「真正的職業資格」,即該項工作只限由男性或女性擔任,則僱主的歧視行為便不違法。這與某些僱主認為男性不宜當文員,或女性不宜做經理的想法大相逕庭。「真正的職業資格」必須證明有關工作具備需要由某一性別人士擔任某項工作的理由。例如,護老院想聘請女看護,為女住客提供照顧服務。 僱主必須證明「真正的職業資格」對有關工作是絕對必要的。
根據第480章 《性別歧視條例》 第11條 對申請人及僱員的歧視:
(1) 任何人如就他在香港的機構所作的僱用,在以下方面或藉以下做法歧視一名女性,即屬違法─
(a) 在他為決定誰應獲提供該項僱用而作出的安排上;
(b) 在他向她提出該項僱用的條款上;或
(c) 拒絕向她提供或故意不向她提供該項僱用。
催主應就僱傭範疇內的各個環節,包括招聘、晉升、調職、培訓、解僱、裁員,以及僱傭條款及條件方面,採用一套劃一的甄選和評核準則,不應考慮或提及性傾向;
女教師可能教英文有優勢, 但每樣職業都存在某種性別優勢,
同男仔只合適做工人, 女仔只合適做茶記洗碗一樣, 都符合性別歧視問題
如要指明想請某女OR男,
僱主必須證明「真正的職業資格」, 證明有關工作具備需要由某一性別人士擔任某項工作的理由
例如: 護老院想聘請女看護,為女病人提供照顧服務。
所以有沒有性別優勢一談, 正正就是歧視條例所包含了,
只要任何僱主想聘請員工而指明不請男員工或女員工, 又
不能合理地提供上文所說的「真正的職業資格」即屬違法
最後, 完了吧, 多謝大家參與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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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Blungly 於 2014-7-7 01:02 編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