郡縣制是秦朝的,不是戰國時期........
秦始皇有感封建諸侯是以往天下戰禍不息的根源,因此對地方的行政制度也進行改革,廢除分封,實行郡縣制度。郡縣制在春秋戰國時期已經萌芽,秦統一後把郡縣制確定下來,推行到全國各地。
郡是地方上最高的行政機構,長官由皇帝任免,不得世襲,郡下設若干縣,縣令、縣長由皇帝任免。郡縣制的推行,對於結束諸侯割據的局面,對於維護國家的統一,都具有重要的意義。
秦代在地方上實行單一的「郡縣制」。地方上分郡、縣兩級,郡的長官稱守,又稱太守,一郡內的民政、財政、司法、教育、選舉,以及兵事等,都由他管理執行。協助郡守總理全郡事務的是郡丞,另有都尉在武事方面輔佐郡守。縣的長官稱令或長,一般大縣或難治理的縣,長官稱令。縣令或縣長全面主管縣中各項事務,他們的佐官有縣丞和縣尉。縣丞全面協助,縣尉主要管武事,以及在緝捕盜賊方面協助縣令或縣長。
漢代在地方上分封了一些諸侯王國,但仍以「郡縣制」為主。為了監察地方郡國,漢武帝時將全國劃分為13部,後來又稱13州,每州置刺史一人。刺史本來只有監察權,但後來,他們經常干預地方事務,逐漸成為凌駕於郡守之上的一級長官,州也慢慢變成了郡之上的一級行政機構。
- 經過春秋戰國近五百年混亂局面,中原又再從混亂中恢復秩序,走上治軌,而言得歸功於此期間,諸候捨棄封建而行郡縣制,各諸候國不再分封,派文官到地方上郡縣聽命中央管治,權力遂重新掌握諸候手上,秦始皇蕩平六國,統一天下,建立中國歷史上第一個大一統政權,行郡縣制實符合歷史潮流,證之於秦以後我國二千餘年之政制基本上仍舊奉行郡縣制便可得知李斯之倡議,廢封建,行郡縣,實具真知灼見。
- 郡縣制使地方之權集於中央,中央之權受控於帝王,所以“郡縣制時代”是“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之時代的代稱。這種政治體制一方面保證了書同文、車同軋,使一個幅員遼闊、民族衆多的大國,保持長期的統一;另一方面則體現在以自然經濟為主的條件下,有利於經濟文化的發展、交流。
- 隨着皇權的加強和神化,郡縣制的全面推行,體現專制皇權的官僚機構和各種制度的建立,法律的完備和統一,皇帝對軍隊控制的加強等等,使到該制度的建立利於拓展疆域和行使統一的措施。